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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省人民政府批準,省生態環境廳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聯合發布安徽省《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,《標準》標準號DB34/4295—2022,實施時間為2022年12月1日。
一、《標準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?
答:現行玻璃行業的排放標準有《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6453-2011)、《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9495-2013),分別于2011年、2013年發布,主要污染物標準限值為:顆粒物為50毫克/立方米、二氧化硫為400毫克/立方米、氮氧化物為700毫克/立方米。生態環境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聯合印發的《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》(環大氣〔2019〕56號)明確提出“積極推進電解鋁、平板玻璃、水泥、焦化等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”“重點區域原則上按照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、200、300毫克/立方米實施改造,其中,日用玻璃、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/立方米,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地區,執行地方排放標準。”。國家玻璃行業的排放標準已不能滿足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,河北、山東等省制定了地方排放標準。根據二污普統計數據,當年省日用玻璃產量全國占比8%,產能約83萬噸,僅次于河南、山東、廣東、四川、湖南,位于全國第6位;平板玻璃產量全國占比5%,產能約3769.49萬重量箱,僅次于河北、廣東、湖北、山東、四川、福建、浙江,位于全國第8位;按照同比價格計算玻璃行業實現生產總值僅占比省當年GDP總量的0.5%,顆粒物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卻占比省工業排放源的0.73%、4.66%和8.3%,嚴重擠占其他工業企業發展的環境容量空間。該省玻璃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,年可減排顆粒物1400噸、二氧化硫約4200噸,氮氧化物7300噸。為了省玻璃工業的高質量發展,確保完成“十四五”時期生態環境目標和指標要求,迫切需要制定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二、《標準》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?
答: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,進一步控制玻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,提高大氣污染物管控水平,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,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、合肥工業大學等單位參與,制定了《標準》。
《標準》制定工作于2021年6月正式啟動,成立專門的編制組,對全省玻璃行業生產工藝水平、污染物排放狀況、廢氣治理技術等開展調研,經查閱相關技術資料,并與企業代表座談交流,同時針對各種廢氣治理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研判和可行性論證,在2021年8月編制完成《標準》(初稿),并組織專家論證會,根據專家論證會意見修改完善后征求16個市生態環境局、2個縣級生態環境分局、廳內各處室、省直有關單位、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、滬蘇浙生態環境廳(局)和多家省內代表性企業意見。于2022年6月21日起至7月21日在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,同時也征求了長三角江蘇省生態環境廳、浙江省生態環境廳、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的意見。2022年8月3日,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了標準技術審查會,根據技術審查會意見修改完善后,《標準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,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10月14日聯合發布。
三、《標準》的適用對象是什么?
答:本標準適用于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(GB/T 4754—2017)》中規定的玻璃制造(C304)、玻璃制品制造(C305)、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(C3061)生產企業。
四、《標準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?
答:《標準》規定了玻璃工業(玻璃及制品制造、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)企業生產設施的有組織、無組織排放限值及基準排氣量,提出了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。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為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氨4項。確定了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、基準排氣量及無組織排放限值、企業邊界監控要求等。
在指標限值方面,《標準》較省現執行的(《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》(環大氣〔2019〕56號))要求,3項指標不同程度收嚴,其中顆粒物執行20毫克/立方米,收嚴33.3%(針對平板玻璃熔窯執行10毫克/立方米,收嚴66.67%),二氧化硫執行100毫克/立方米,收嚴50%,氮氧化物執行200毫克/立方米,收嚴33.33%。《標準》實施后,該省玻璃工業年可減排二氧化硫約4200噸,氮氧化物7300噸,有效的減少省玻璃行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,對空氣環境質量改善有較好的效果。
五、《標準》實施的時間是什么?
答:在實施時間方面,充分考慮省玻璃企業的實際狀況和玻璃企業整改時間需求,明確新建企業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,綜合考慮企業升級改造的需要,現有企業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。
六、《標準》制定后,如何確保順利實施?
答:(1)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。(2)給現有企業預留2年左右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時間。(3)標準實施后,如果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,將按相關標準相關要求從嚴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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