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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玻網】我國首部“綠色稅法”—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》正式實施已超四個半月。新法明確,對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污染物,過去由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,現在改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。
這一改變將給企業和社會帶來什么影響?環保稅具體將怎樣征收?征收的準備情況如何?
節能減排“有利可圖”
環保稅確立了多排多征、少排少征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、低危少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,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。一方面,環保稅針對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稅,排放越多,征稅越多;另一方面,環保稅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,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稅。
以大氣污染物為例,排放同樣數量具有較高危害性的“甲醛”,所要繳納的環保稅是普通“煙塵”的24倍。這種政策處理,有利于引導企業改進工藝,減少污染物排放,特別是減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。
根據《環境保護稅法》第十三條的規定,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30%的,減按75%征收環境保護稅;低于排放標準50%的,減按50%征收環境保護稅。
這一征收機制,帶來企業的發展思路轉變,節能減排成為“有利可圖”的事情。
開征環保稅將使企業短期面臨一定的壓力,但隨著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,調整企業產業結構,推進產品轉型升級,就能夠減少稅收成本,終會實現企業和社會的共贏。
從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要求來看,我國長期以來缺少針對污染排放、損害自然環境行為的專門稅種,這限制了稅收對污染、損害環境行為的矯正力度,弱化了稅收的自然環境保護作用。
開征環境保護稅,增加了相關部門保護環境的手段,有利于與其他保護自然環境的手段形成合力,發揮環境治理的協同效應,通過環境保護稅立法過程,也增強了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,強化了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。
稅率動態調節
除了對環保稅征收機制的關注,企業和社會還非常關心環保稅的具體征收稅額。
按照制度平移原則和因地制宜的要求,環保稅在具體稅額確定上,采取了“國家定底線,地方可上浮”的動態調節機制。
具體來說,稅法以現行大氣、水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單位稅額下限,授權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相關部門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自然發展目標要求,“上浮適用稅額”,以滿足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實際需求。
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下限為: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2元,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;稅額上限為不超過很低標準的10倍。
各省份按照稅法授權,出臺了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稅額標準。以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京津冀地區為例,北京市按照10倍的上限確定了本地區適用稅額,即大氣、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;河北省則按照很低標準的8倍,確定了環京13縣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。值得一提的是,北京按環保稅法規定上限執行的表決稿,獲得全票通過。
遼寧、吉林、江西、陜西等省份則執行了很低標準,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.2元和1.4元。
還有一些省份采取了適中的稅額,如江蘇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征收稅額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.8元和5.6元,四川分別為3.9元和2.8元。云南省規定,今年稅額為大氣污染物1.2元,水污染物1.4元;從2019年1月起,執行稅額提高到大氣污染物2.8元,水污染物3.5元。
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、增加環境保護投入,國務院決定,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。此前,排污費征收后實行中點和地方1∶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。
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,能夠調動地方積較性,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。從高確定稅額標準,充分體現了“誰污染誰治理”的原則,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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